开业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申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报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登记部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受理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审核
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
1、对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审核其填写内容是否准确。
2、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3、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4、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表》中,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四、发证
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将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纳税人应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对资料齐全、符合办理国税登记证条件且无特殊情况的,属于企业单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业户即来即办。
五、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处理。